来源:扬子晚报网 发布时间:2015-12-21 08:54 编辑:袁媛
江苏新闻周刊讯 女员工王丽(化名)在镇江一食品店连续工作近三年,中途商店老板更换,但商店招牌、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均未变动。此后,因为因为社会保险缴纳纠纷,王丽辞职并讨要补偿相应待遇。那么,王丽的职工工龄是否能连续计算?近日,镇江润州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计算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可将新旧两店的工龄一起计算,并据此判赔2.4万元的补偿金。
据法院方介绍,2009年,李三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镇江市润州某休闲食品店,在镇江一大型超市一楼营业。2011年9月,王丽(女)到该食品店参加工作。
2013年2月初,李三将休闲食品店转让给了王五,王五获得总公司及李三的授权,继续经营休闲食品店。后因休闲食品店被注销,2013年3月,王五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小五食品店。但仍在休闲食品店原址经营,且商店招牌未作变更。
2013年8月,一直在店中工作的王丽与王五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为休闲食品店营业员。2014年5月,因王五一直未给王丽缴纳社会保险,也未发放加班工资,王丽书面通知王五解除劳动关系。
2014年6月,王丽申请劳动仲裁,镇江市润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对王丽不利的裁决。王丽认为其于2011年9月进入休闲食品店工作,一直工作到其书面通知王五解除劳动关系为止,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失业金损失、医疗费补贴、社会保险等各项费用应从2011年9月起算。
王五辩称,其小王食品店2013年3月才注册成立,在此之前,王丽在李三的店子工作,相关的费用应向李三要求,而与其无关,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按照仲裁裁决书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王五虽注册了新的个体工商户,但王丽形式上一直在休闲食品店工作,她从休闲食品店被安排到小五食品店工作不是基于其本人的原因,符合上述规定。
故此,王丽的工作时间应从2011年9月到休闲食品店时起算,即超过2年6个月不满3年,王五依法应当支付王丽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因王丽仅提交了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3月份的门店考勤表,法院仅核定以上时间段内王丽的加班情况,并按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为日平均工资的3倍,平时加班为日平均工资的2倍进行计算。
由于王丽未提供证明失业保险金、失业期间医疗费补贴费用的相关证据,又因补缴社会保险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小五食品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丽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共计2.4万元,驳回王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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