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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向美提供追贪优先名单 多为贪官或国企高管(5)-凯发唯一官网登录

    来源:江苏新闻周刊    发布时间:2015-03-27 10:40    编辑:周秀

延伸阅读 完善国内法律 加强国际司法合作 为强化新形势下我国的海外追逃工作,应当修改引渡法等国内立法,使国内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相关规定相衔接;在个案中灵活处理引

延伸阅读

完善国内法律 加强国际司法合作

为强化新形势下我国的海外追逃工作,应当修改引渡法等国内立法,使国内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相关规定相衔接;在个案中灵活处理引渡法律原则,如做出不判处被引渡人死刑的量刑承诺等,破除国际司法合作中的法律障碍。此外,积极适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通过请求相关国家承认与执行中国刑事没收裁定,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确定我国境外追缴犯罪资产的分享机制,将其作为一项追赃国际合作的激励措施,才能有效促进我国与他国之间开展追赃国际合作。

在北京召开的apec会议上,“反腐”议题已取得了共识。各经济体成员同意加强反腐信息共享,建立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加强apec成员在跨境调查取证及打击贿赂、洗钱、走私等跨境犯罪方面的合作,这为我国海外追逃开展国际司法合作打开了良好的局面。

分享处置机制具有重要作用

纵观国际司法合作惯例,提高被请求国的合作积极性,被没收资产(赃款赃物)的分享处置机制具有重要作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4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赃款的返还规则,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可以通过缔结条约或协议,分享犯罪所得或变卖这类犯罪所得所获款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在被请求国查没犯罪所得时,应当由该国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和本国法律予以处分”。这就是说,在查没赃款后,如何处置赃款,完全可以依照被请求国的国内法律。

如澳大利亚的《犯罪收益追缴法》规定,在帮助其他国家成功追缴资产后,澳方有权对被没收的资产实行分享。尽管发达国家作为条约的缔约国,应当履行其国际义务,但实际上发达国家是不会动用其司法资源免费帮助我国追逃追赃的。虽然我国已开始改变对资产分享的态度,如去年已与加拿大签订了犯罪资产返还与分享协议,但在立法层面,除禁毒法外,我国刑法、引渡法等并没有关于资产返还和分享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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